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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东省医疗器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医疗器械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对植(介)进类、检验试剂等临床使用量大、单价低、市场竞争不充份的医疗器械实施政府指导价。
对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医疗器械,省物价局制订销售到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最低禁售,经营者在不多达最低禁售的范围内自律制订明确销售价格。其中,零售药店销售医疗器械时,按购置价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附加费不多达20%;购置价1000元以上的,1000元部分附加费不多达20%,1000元以上部分附加费不多达18%;单件重复使用医用消耗器械最低调高不得多达1800元。而修改后的《广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必须、经批准后而提炼出租的相同处方制剂,以及调剂用于和委托提炼的中药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实施最低禁售管理。《管理办法》参考药品价格管理方式,按制剂生产实际再次发生的成本科目展开核算,对同一医疗机构生产的同种制剂有所不同剂型、规格,按照劣比价规则制订价格,并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应以不应高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价格,使制剂价格的制订更加渐趋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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