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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点击数:
省纪委监察厅出台规定对161种损害“两个环境”行为实行问责河北新闻网10月18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周远)如果损害“两个环境”,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诫勉谈话、纪律处分、停职检查、解聘或辞退等形式的责任追究。记者今天从省纪委监察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于今天公布实施。据介绍,两个《暂行规定》是我省针对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颁布的第一个比较系统规范的问责规定,明确规定对161种损害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原则和要求,并详细确定了问责事项、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等内容。
对90种损害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改善发展环境涉及着力改善政务环境、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硬件环境等重点内容。为此,《关于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应地列举了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等方面应当问责的90种具体情形。主要内容包括———在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决策的;决策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相抵触的;因决策失误损害发展环境,导致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以及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违反法定依据、程序、方式和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等。
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规定要求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或者继续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擅自增设新的审批项目或者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前置条件,以及以登记、备案、评估、评价、技术咨询、年检、监制、认定、核准、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的;对非行政审批事项变相设置审批门槛的等。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无法定依据、具体理由、具体事项实施检查的;违反检查审批制度,擅自实施检查的等。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和处罚种类以及自由裁量标准实施行政处罚的;擅自设立处罚项目、自定罚款标准或者扩大罚款范围的等。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限时办结的事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的;吃拿卡要或者向管理对象报销费用,以及通过各种方式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向企业摊派钱物、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等。对71种损害生态环境行为问责改善生态环境涉及加快结构调整、深化综合整治、搞好流域治理、建设绿色生态系统、强化风险防范等重点内容,“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千家重点企业环境监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6项重点工程。为此,《关于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应地将71种具体情形纳入问责范围,作为问责事项予以追究。
主要内容包括———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因决策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未按要求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其他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的;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或按规定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依法调查处理的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组织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擅自为未批先建(含已建成)或者依法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规划、用地、供电、供水、设计、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手续的等。
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擅自开工建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项目或者扩大产能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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